亿钻珠宝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珠宝网(1gem.cn)  2008-7-24 10:08:00   来源: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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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通告亿钻珠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期32楼32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邓志光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重选陈昌达先生及邓昭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陈永能先生及曾永祺先生为执行董事。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A) 「 动议:

(a) 除本决议案(c) 段另有规定外,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以及发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期权;

(b) 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发出或授出可能于有关期间结束後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除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所发行认股权证的认购权或可兑换股份之证券的换股权;

(iii) 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授予或发行予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雇员股份或获得股份之权利的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实施的以股代息计划或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所配发股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已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及

「供股」指本董事于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本公司适用地区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根据本决议案(b) 段,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规例,购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股份及认股权证可能于此上市且根据香港股份购回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上市的本公司股份及未行使认股权证(如有)(「认股权证」);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购回的股份及认股权证总面值,不得超过(i)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ii)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认股权证之10%,而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须受此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C) 「动议待大会通告第5(A) 及5(B) 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董事根据大会通告第5(A) 项决议案获授一般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总面值,将加入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第5(B) 项决议案授权所购回股份总面值,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附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进行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之末期股息及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2.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无论受委代表是本公司个别股东还是法团股东之代表,均有权代其行使该本公司股东本身可行使之权利。

3. 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监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除非有所抵触,否则委任文据由高级人员代表法团签署则视为该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法团签署此委任文据,而无需另行证明。

4. 代表委任文据连同(如董事会要求)已签署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实的该等文件副本,须不迟于大会(委任文据所载名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作者:美圆  /  编辑: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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